关键词:成都管理咨询 十五五规划 战略 薪酬 绩效 人力资源
作者:众智云慧管理咨询CRC行研中心
日期:2025年6月20日
正文:
作为深耕国企管理咨询领域十余年的从业者,我常被客户问及一个关键问题:“在国企改革不断深化的今天,监事会还是那个‘企业看门人’吗?”这个问题背后,是国企管理者对监督体系变革的困惑,更是现代企业治理体系重构中不可回避的命题。本文将结合政策文件、行业实践与咨询经验,系统梳理国企监事会的传统职能、近年变革逻辑,并提出适配现代治理的优化建议。
一、监事会:国企治理体系中的“监督基石”
在2024年新《公司法》修订前,监事会是国企治理“三权分立”(股东会、董事会、监事会)的核心一环,其职能设计深度嵌入国企“管人、管事、管资产”的监管逻辑。
(一)传统职能的“五大支柱”
根据《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》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》等文件,监事会的职能可概括为“五位一体”监督体系:
合规监督:守住法律底线
监事会需定期检查企业对《公司法》《企业国有资产法》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,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违规决策(如未履行“三重一大”集体决策程序)、违规操作(如超范围担保、违规关联交易)等问题。以某地方国企为例,2022年其监事会在检查中发现子公司未经集团审批擅自为关联方提供2亿元担保,及时叫停并追责,避免了国有资产流失风险。
财务监督:穿透数据迷雾
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是监督的核心。监事会有权调阅企业会计凭证、账簿、报表及电子数据,重点核查收入确认是否合规(如提前确认未完工项目收入)、成本费用是否虚增(如通过“假发票”套取资金)、资产减值计提是否合理(如长期亏损子公司未及时计提减值)。某央企监事会曾通过比对银行流水与财务报表,发现下属贸易公司虚增收入1.2亿元,直接推动了内部审计与纪委介入调查。
经营监督:聚焦关键领域
从战略落地到资产运营,监事会需监督企业经营的全链条。具体包括:
战略执行: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是否与集团战略一致(如新能源布局是否匹配“双碳”目标);
资产运营:跟踪重大投资(如并购项目)、融资(如发债资金使用)、资产处置(如土地转让)的合规性与效益;
效益管理:分析利润分配是否符合“多赚多留、少赚少留”原则,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否达标(如某省国资委要求省属企业年均增值率不低于6%)。
履职监督:约束“关键少数”
董事、高管的履职行为直接影响企业存亡。监事会需对其决策合规性(如是否存在“一言堂”)、勤勉尽责(如是否定期深入一线调研)、廉洁从业(如是否存在利益输送)进行评价,并向股东会提出奖惩或任免建议。2021年某能源集团监事会因发现总经理违规干预招标,向董事会提出“暂停其职务”的建议,最终推动了管理层调整。
风险预警:防患未然
监事会需评估企业内部控制体系(如采购、销售、投资等环节的制度是否健全)和风险防范机制(如是否建立债务风险预警线、市场风险对冲工具),对重大风险(如现金流断裂、重大诉讼)及时向国资委或股东会报告。某地方城投公司监事会曾在2023年发现其有息负债规模超净资产200%,远超行业警戒线,推动企业提前启动“降杠杆”计划,避免了债务危机。
(二)职能定位的底层逻辑
监事会的传统设计,本质是“外部监督”与“内部制衡”的结合:一方面,监事会成员(尤其是外派监事)由国资委或股东会委派,代表出资人行使监督权,确保国有资产安全;另一方面,通过与董事会、经理层的制衡,防止“内部人控制”,保障中小股东利益。这一模式在国企改革初期(如2000-2020年)发挥了关键作用,据国资委统计,2015-2020年全国国企监事会累计发现违规问题1.2万项,涉及金额超800亿元,直接推动了企业治理规范化。
二、变革:新《公司法》下的职能重构
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《公司法》,对国企监事会带来了“结构性冲击”——其中最核心的变化是:允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,不再强制设立监事会;国有独资公司不再设监事会,监督职能由审计委员会承接。这一调整背后,是国企治理从“形式制衡”向“实质效能”的转型。
(一)变革的三大驱动因素
法律逻辑的统一:原《公司法》对有限责任公司、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要求存在差异,新《公司法》通过“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”的制度设计,实现了不同类型公司监督体系的统一,更符合现代企业治理“专业化、扁平化”的趋势。
监督效能的提升:传统监事会因成员专业性不足(部分监事由工会主席、职工代表兼任)、信息获取滞后(依赖定期检查而非实时监控),常被诟病为“橡皮图章”。审计委员会由具备财务、法律背景的独立董事主导(如某上市国企审计委员会3人中2人为注册会计师、1人为法学教授),专业性与独立性显著增强。
改革实践的倒逼:2020年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明确提出“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”,要求减少重复监督(如监事会与内部审计、纪委的职能重叠)。审计委员会通过整合内部审计资源(如直接领导内部审计部门),避免了“多头监督”导致的效率损耗。
(二)近年实践的“三个转向”
政策调整已在行业实践中快速落地。以2025年上半年为例,中原证券、华林证券、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相继公告取消监事会,原监事会职能转由审计委员会承接。观察这些案例,可总结出三大变革方向:
从“必设机构”到“可选模式”:新《公司法》实施后,国有独资公司(如地方城投平台)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(如央企子公司)可自主选择是否保留监事会;未设监事会的企业,审计委员会需同时履行原监事会的合规、财务、经营监督职能。
从“事后检查”到“当期监督”:传统监事会以“年度检查”“专项检查”为主,审计委员会则通过数字化工具(如财务共享平台、投资决策系统)实时监控关键指标(如资金流水、投资进度),实现“事中预警”。某省属建工集团审计委员会通过接入项目管理系统,发现某PPP项目进度滞后3个月但未上报,立即要求管理层整改,避免了违约罚款。
从“独立监督”到“协同治理”:监事会的监督常被视为“挑刺”,而审计委员会更强调“监督+服务”——在发现问题的同时,为管理层提供改进建议(如优化内控流程、完善风险对冲工具)。某能源集团审计委员会在检查中发现下属电厂燃料采购成本偏高,不仅指出供应商集中度风险,还建议引入公开招标与长期协议结合的采购模式,当年节约成本超5000万元。
三、给国企的建议:在变革中重构监督价值
对国企而言,监事会职能的调整并非“监督弱化”,而是“监督升级”。作为管理咨询顾问,结合实践经验,提出以下三点建议:
(一)明确监督模式选择:适配企业类型与发展阶段
· 上市国企:建议优先选择“审计委员会+内部审计”模式。审计委员会由3-5名独立董事(至少1名会计专业人士)组成,直接向董事会报告;内部审计部门由审计委员会垂直管理,确保独立性。
· 非上市地方国企:若规模较小(如资产规模低于50亿元),可保留监事会,但需优化成员结构(增加外部监事比例,减少“内部人”监事);若规模较大(如集团型企业),可探索“监事会+审计委员会”双轨制,前者负责出资人监督,后者负责董事会层面的专业监督。
(二)强化监督能力建设:从“形式合规”到“实质专业”
· 人员专业化:无论是监事会成员还是审计委员会委员,需具备财务、法律、行业等复合背景。建议通过外部招聘(如聘请退休的注册会计师、律师)或内部培养(如选派骨干参加CIA、CPA考试)提升专业能力。
· 工具数字化:搭建“监督数据中台”,整合财务、业务、投资等多维度数据,通过大数据分析识别异常(如某供应商连续3年中标率超80%),提升监督精准度。某央企已试点“智能监督系统”,问题发现效率提升60%。
(三)推动监督与管理协同:从“对立”到“共生”
· 建立“监督-整改-反馈”闭环:监督部门需将问题清单与整改建议同步抄送管理层,并定期跟踪整改进度(如每月汇报);对整改不力的部门,可联合人力资源部将其纳入绩效考核。
· 开展“监督增值”服务:监督部门可定期发布《风险分析报告》,为管理层提供战略调整建议(如收缩高风险业务)、流程优化方案(如简化审批环节),真正成为“管理层的伙伴”。
结语
从“看门人”到“治理协同者”,国企监事会的职能演变,本质是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深化实践。对企业而言,关键不是“是否保留监事会”,而是“如何让监督体系更高效、更适配”。正如某央企董事长在内部会议中所言:“好的监督不是限制发展,而是为发展系上‘安全带’——当监督与管理同频共振时,企业才能走得更稳、更远。”
(资料来源:众智云慧成都管理咨询CRC 行研中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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